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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施行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3-02-18 09:15 浏览量:

广西施行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

 

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近日施行。《条例》规定,基层政府和社区自治组织负责指导辖区业主委员会换届时,如果物业公司擅自提价,业主可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不辞而别或赖着不走,最高罚10万元。

基层政府指导业委会换届

《条例》对基层政府和社区自治组织参与物业管理的职责予以明确。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物业纠纷。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条例》还创新协调机制,提出由县级以上政府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并提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事项: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问题;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纠纷、突发事件;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收费争议问题。

物业不得擅自停止服务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10日内与业主委员会输交接手续,包括移交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服务设施和业主共有的期货房屋、场地和财物、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以及物业遥清算预收、代收和欠收的有关费用等。

《条例》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退出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不交接或擅自撤离,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擅自提价业主可拒交

为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管,《条例》规定,物业公司违反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扩大物业服务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重复收费的,业主有权拒绝。针对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的情况,《条例》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不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条例》还规定,服务企业不能擅自设置营业摊点;不得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费用;不得擅自提高公共车位停车费标准,否则将由房产主管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收益的,所提收益用于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与养护,剩余按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